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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商铺出租合同(2)

更新时间:2014-10-23该信息被浏览:

2、乙方承租商铺的月租金为        元,租金半年一交,前半年的的租金(扣除    个月的免租期)为        元(大写:人民币              拾元整),提前一个月交付下一季度租金。
3、为确保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各项费用,按照商场的统一管理规定合法经营,乙方须于签定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付          元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若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甲方在乙方归还商铺第一周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4、乙方拖欠租金、市场综合管理费、公摊费用等应当向甲方支付的任何费用,每日应按照拖欠费用的3%向甲方缴纳滞纳金,从应付日至实付日止。
三、续租
1、如果乙方愿意在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商铺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但此申请须于租期终止日两个月前提出,如果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60天未收到乙方续约申请,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本合同自租期终止日自行终止。合同届满前六个月期间,甲方有权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带客户查看商铺场地,乙方应予以配合。
2、如乙方续租,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租金及市场综合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3、在租期届满60天前,甲方与第三方确定租赁意向,且就租赁条件达成一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如果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没有给予甲方答复,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四、进场移交 
1、甲乙双方应在手续办理完成后,办理商铺移交手续。
2、商铺移交时的状态甲乙双方在移交时应给予确认。
3、乙方进场后,甲方仍有权继续进行市场周边环境的建设、公共区域个别卖场区域的装修、宣传广告工作及其他改造、修缮工程。甲方无需为此而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乙方无权干涉。
4、甲方不得无理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承担赔偿乙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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